湘西州审计局出台《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湘西州审计局出台《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4 字体大小: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解决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审计风险,近期,湘西州审计局出台了《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湘西自治州审计局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10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其甲资质社会中介机构7家,乙级资质社会中介机构3家。服务期限为2年。确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审计项目采取投资额5000万以下、5000-500万、500万以下按不同资质抽签排序,按顺序号依次分发项目方式开展。

    《办法》规定了审计费用的支付办法。对具体委托项目的审计费,审计局按项目进度并结合项目质量情况分期向中介机构支付。出具初审意见后预付全额基本审计费用以及审减服务费的30-60%,其余审计服务费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10个工作日后,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有效发票,审计中心按局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同时规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局应当按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经复核认定审计误差率差达2.5%的,扣减审计服务费20%;误差超过2.5%的,每增加误差0.1%,加扣审计服务费2%;误差超过6%,审计服务费全部扣除。

    《办法》规定审计纪律,实行“条规”约束。对项目委托审计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单独同建设、施工方接洽、联系,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州审计局除拒付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永久取消其参与本局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外,还要建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了激励机制。对于审计结论获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肯定性书面批示的;发现重大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立案回复的;实施的审计项目,获得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表彰的,给予奖励。同时,每半年由州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主管根据中介机构工作情况,从团队管理能力、质量、进度、服务与执行力、配合度五个方面对履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次中介结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重要参考。

(审批领导:印钊  供稿人: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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