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三点”,做好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审计
为解决地方中小微、“三农”实体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中小微、“三农”实体企业发展,近年来,各地分别成立了国有融资担保公司。2017年以来,国家、省级层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文件:一是2017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是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三是2020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审计实际就如何开展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审计浅议如下:
一、审查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合法是重点
文件规定,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目前市县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业务为借款类担保业务。审计中,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即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业务。
二是审查是否存在同一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超规定上限的问题。即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0%和15%。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担保的问题。即不得为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超常优惠条件的问题。即不得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条件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五是审查是否存在未享受优惠费率及不符合条件而享受费率优惠的问题。主要是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是否下降,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及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六是审查是否存在资产比例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即: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二、准确复核担保责任余额是难点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文件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为此,准确复核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整个审计的难点。
一是准确区分三种担保业务类型,即分门别类统计借款类、发行债券类、其他类融资担保业务的具体明细。
二是正确赋予各种类型的权重。借款类权重为三类(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权重为75%、其他借款类为100%),发行债券类权重为两类(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为80%、其他为100%),其他类权重为100%。
三是准确计算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该余额为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对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请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审查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要点
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其执行情况是审计的要点。
一是审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置和执行情况进行估计。是否有不准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和大额资金在不同账户频繁转账的规定,并是否认真遵照执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审核和控制是否到位,大额资金支付是否召开董事会,催收欠款管理是否到位等。
二是审查是否开展应收代偿款公司还款风险评估。对长期未还款公司的现状是否有现场查看记录,是否有可执行财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法律措施。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的公司是否有后续对应措施。
三是审查抵押物评估情况。即担保贷款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正规的、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特别是对质押的贷款公司自身股份价值是否要求抵押人提供评估报告。
四是审查抵押登记和后续管理情况。即房屋、土地抵押物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及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延期变更手续。
五是审查是否存在承担或有负债的可能。对已代偿的企业未来还有可能承担但暂时无法计算具体金额的或有负债是否及时予以提示风险。
六是审查关联融资担保是否及时对外披露。即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是否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审批领导:高光忠 供稿人:黄光炎)